《海洋环境科学》
一、海洋环境跨区域治理与司法协同的逻辑基础
(一)海洋环境跨区域协同治理存在特殊性
(二)海洋环境跨区域司法协同治理存在必要性
(三)海洋环境跨区域治理与司法协同的基本逻辑
二、环境司法正义与整体性治理:环境司法协同的双重理论视角
(一)全球海洋环境司法的价值评价演化
(二)环境司法正义是维护跨区域环境治理目标的价值基础
(三)整体性治理是推进跨区域环境机制构建的目标导向
三、我国海洋环境跨区域治理的司法实践及其效能检视
(一)跨区域跨部门联动协作
(二)跨区域单部门协商合作
(三)垂直型专业化司法协同
(四)海洋环境跨区域司法协作的现状评析
四、海洋环境跨区域司法协同与救济的制度、机制和体系
(一)完善基于环境司法正义的海洋环境诉讼制度
(二)建立彰显环境司法整体性的多领域衔接机制
(三)构建联动型和垂直型兼备的司法协同与救济体系
文章摘要:区域海洋作为一个独立的生态系统,正被来自陆源排放、船舶溢油、海洋工程等多层面的污染影响,区域海洋环境治理具有跨行政区域的特点,该现实特性问题可以通过区域内外治理主体的协同得到有效解决。在近年海洋环境污染的各类事件和冲突中,海洋环境跨区域治理的司法协同和司法救济是实现治理效能的重要路径。对近年来我国近海海域跨区域环境治理现状的检视表明,在这一领域,存在着立法规范欠缺、制度和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通过完善跨区域海洋生态环境诉讼制度、构建司法多领域衔接机制等方式,构建海洋环境跨区域治理的司法协同和救济体系,推动我国海洋环境跨区域治理效能提升。
文章关键词:
论文作者:全永波
作者单位:浙江海洋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论文分类号:X55;D92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