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科学》
一、海洋环境污染的界定及其刑事立法的必要性
(一)海洋环境污染源的界定
(二)海洋环境污染刑事立法的必要性
二、美、日海洋环境污染刑事立法实践与经验
(一)美国海洋环境污染刑事立法实践
(二)日本海洋环境污染刑事立法实践
(三)美、日两国海洋环境污染刑事立法的经验
1. 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独立成罪
2. 处罚海洋环境污染行为的危险犯与结果加重犯
3. 重视罚金刑以及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适用
4. 海洋环境污染刑事立法具有国际视野
三、比较法视野下我国海洋环境刑事立法的问题
(一)海洋环境污染独立罪名缺失
(二)过失行为和危险犯不入罪
(三)海洋环境污染刑罚配置不协调
(四)海洋环境污染刑事立法处罚范围窄
四、美日海洋环境污染刑事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一)增设独立罪名惩治污染海洋环境犯罪
(二)将过失犯罪和具体危险犯纳入规制范围
(三)明确海洋环境污染刑罚的衔接与配置
五、结语
文章摘要:健全的海洋环境刑事法律制度是推动海洋经济良好发展、实现海洋强国战略的重要制度支撑。当前,我国海洋环境污染刑事立法还存在诸多问题,现有法律规定无法满足实际需要。美日两国的海洋环境污染刑事法律制度已经走在世界前列,对此,有必要通过比较法的视野总结美日两国先进经验,以实现从增设污染海洋环境罪、明确过失犯罪和具体危险犯刑事责任以及协调刑罚措施的衔接与配置等三方面入手,完善我国海洋环境污染刑事法律制度。
文章关键词:
论文作者:王雪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论文分类号:D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