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科学

环境科学与资源利用论文_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制 

来源:海洋环境科学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2-03-15
文章目录

1 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样态及制度成因

1.1 诉讼主体制度限制导致保护能力不足

1.2 诉讼程序衔接不畅消解公益诉讼应有效能

1.3 海洋环境监管部门角色失位引发功能性问题

2 索赔诉讼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关系的讨论前提和制度辨析

2.1 索赔诉讼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性质的讨论前提与关系辨析

    2.1.1 合适的讨论基点

    2.1.2 关系差异的制度表现

2.2 索赔诉讼的“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定位

3 海洋环境公益保护各类型诉讼的功能整合与体系优化

3.1 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程序衔接制度优化

    3.1.1 相关主体提起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与顺位

    3.1.2 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的选择与配合

3.2 海洋环境监管部门公益保护履职制度续造

4 结语

文章摘要:《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规定了海洋环境监管部门代表国家排他性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制度,为海洋环境公益提供了特殊的诉讼保护方式。因该项制度设计的粗疏以及关联政策、立法回应不足,造成对该条款规定的理论解释困惑和制度适用障碍,导致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类型受限、海洋环境公益保护诉讼程序衔接不畅、海洋环境监管部门"两种角色"手段配合不当的突出问题,直接限制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功能发挥。破解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阐明海洋环境公益保护背后的诉讼法律关系和应用法理,完善海洋环境公益保护诉讼制度体系,实现海洋环境保护的诉权利益调整和诉讼秩序优化。重点是打破现有研究的思维定式,避免将《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规定的诉讼类型推演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并作为讨论前提,明确该条款规定为带有维护海洋环境公益特点的"准环境公益诉讼",将其与"私益诉讼""国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进行合理界分,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提供制度空间,理顺各类型诉讼和保护机制之间的关系。在此之下,完善海洋环境监管部门"两种角色"作用发挥的制度设计,保障环境行政手段与诉讼保护手段之间的衔接配合,理顺海洋环境公益保护各类型诉讼提起的顺位与程序,促进各类诉讼手段各归其位,形成与行政保护机制的合力,最终实现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保护。

文章关键词:

论文分类号:D922.68;D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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