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科学

环渤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海洋环境科学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12-14

环渤海地区是指渤海全部和黄海部分的经济区域,包括北京、天津两大直辖市和辽宁、山东和河北等五省二市,是我国最具有发展潜力和综合优势的地区之一。渤海拥有特殊的地理环境,但是多年来对海洋资源的不当开发和利用、陆源污染的排放等导致自然灾害频发,使得环渤海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面临严峻的形势。

一、环渤海海洋生态环境及治理现状

(一)环渤海海洋生态环境现状

1.陆源污染严重导致水体质量变差。目前,环渤海地区主要污染源为陆源污染,而大部分的陆源污染来自河流入海排放,由于人口的不断增加,城市化工业化不断发展,渤海地区资源开发频繁,许多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质量达不到标准,排污总量逐年上升,同时农业生产对于农药的过度使用也严重污染了近海的水质,渤海近岸污染海域范围在扩大。污染海域主要分布在渤海湾、莱州湾、辽东湾。据统计,在2017年,环渤海地区秋季未达到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达平方公里,可见渤海海洋水体质量不容乐观。

2.灾害频发导致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随着环境污染不断加剧,环渤海地区自然灾害的频率也逐渐增加,在2017年我国管辖海域发生赤潮68次,而环渤海地区共发现赤潮12次,累计面积达342平方公里,微生物的不断繁殖破坏了渤海地区固有的生物链条,降低了海洋环境质量。大面积的海洋污染与沿海滩涂湿地被破坏导致海洋的生态系统平衡失调,一些珍稀物种濒临灭绝。此外,渤海各个港口吞吐能力不断增强,使得水路运输和装卸货物总量加大,大型船只不断增加,导致重大船舶溢油风险也逐渐加大,溢油事故频发,部分地区的溢油污染也十分严重。

(二)环渤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现状

1.在立法与政策上。目前,我国针对海洋环境保护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渤海地区海洋环境保护可适用的法律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行政法规包括《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包括《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我国针对环渤海的发展先后制定了《渤海碧海行动计划》、《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等,在2017年国家海洋局印发《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强调把生态保护放在突出位置,并从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修复等八个方面对环渤海的环境问题予以概括性总结。

2.在执法上。近年来,为了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保护渤海地区的海洋生态环境,河北、天津、山东、辽宁各省(市)海警总队及渔业主管部门开展了伏季休渔联合执法行动,严格执行休渔制度。2018年,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明确要以改善渤海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陆海统筹,确定开展陆源污染治理行动、海域污染治理行动、生态保护修复行动、环境风险防范行动等四大攻坚行动,这一计划为渤海环境治理明确执法的具体方向。

3.在司法上。2015年7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最高检在各地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到2016年初,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12件,而到2016年12月底,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4378件,提起诉讼案件495件,包括民事公益诉讼57件、行政公益诉讼437件。而2018年,检察机关承办公益诉讼案件达到了11万余件。而在环渤海地区,辽宁、河北、天津、山东四省市检察机关签署《关于建立环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协作工作机制意见》,不断探索建立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积极助力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可见,我国公益诉讼不断完善,逐渐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环渤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区域性海洋治理法律规范体系有待建立。环渤海地区各省区域性的海洋法制建设存在着多方面的不足,在面对具体案件时,通过运用关于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过于原则化的法律法规,并不能解决发生的一些特殊问题,在出现本地区海洋环境污染的具体事件时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而且我国对于海洋环境保护的具体的实施细则还有很多问题,涉海法律操作性较差,比如我国对于外来物种的侵害还没有制定具体的解决方案和对策,再比如《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是1990年出台,距今已有21年之久,但我国仍未出台有关防治陆源污染物的其他相关规定,经济不断发展,海洋环境污染也不断产生新变化,立法滞后的问题值得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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