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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科学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中的著作权问 

来源:海洋环境科学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4-14

数字图书馆(本文所述数字图书馆,是指依托传统公益性图书馆构建的数字图书馆)是一个拥有多样化数字信息的平台,能方便、快捷地为用户提供高水平的信息化服务。数字图书馆建设的核心是资源建设,其所涉及的大部分作品仍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而这些资源正是公众需求最集中的内容。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数字图书馆为公益性目的使用这些作品,必须要事先取得每部作品的著作权使用许可。这对于数字图书馆建设所涉及的海量信息而言,所涉及的工作量和付酬金额都将是巨大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制约数字图书馆的发展,降低知识扩散的速度,贻误通过数字图书馆建设传播先进文化的时机。因此,如何妥善解决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著作权问题,将是一个长期的探索过程。

环境科学数字图书馆是河北省教育科学研究“十一五”规划重点资金资助的建设项目,整合了环境科学行业科研、生产诸方面的动态信息,建成了一个以环境科学行业动态、科研成果、产品、机构和专家信息为中心的环境科学理论研究平台,进一步推动了研究人员充分利用数字资源来为河北省乃至全国环境科学的教学、科研和企业生产服务。本文拟从对环境科学数字图书馆个案进行研究,来分析我国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以期从中得到一些启示。

1 环境科学数字图书馆涉及的著作权问题

1.1 实体馆藏文献数字化的著作权问题

环境科学数字图书馆的目标之一在于使具有自身特色的馆藏让本馆以外的读者共享。为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使实体馆藏文献数字化,也就是将本馆所藏与环境科学学科相关的文献利用多媒体技术、数据库技术、数据压缩技术等手段,把文字、图形、音像等传统文献信息转换成数字代码,存储于计算机,通过网络进行传输和使用,这是环境科学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基础。对于这种数字化行为,大多数国家都把它定义为一种复制行为。既然文献作品的数字化转化是复制行为,那么数字化权归属于复制权,而复制权是著作权中权利人的一项重要财产权利。这就使得在数字化过程中,不可避免地牵涉到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保护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5款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具有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1]。可见,著作权人对作品数字化享有专有权利,其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对原作品实施数字化行为,否则容易造成侵权行为。

1.2 数据库建设过程中的著作权问题

环境科学数字图书馆的目标之二是建立一个包括会议论文、期刊论文、电子图书等在内科研成果数据库,主要分为购买数据库和自建数据库两种形式。出资购买的数据库,其涉及的著作权问题已由数据库出版商解决。自建数据库包括书目数据库、文摘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书目数据库的开发不涉及著作权问题,但是要尊重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文摘数据库开发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法使用范围,无需经过著作权人授权,但要尊重其署名权并支付一定的报酬。主要依据是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全文数据库通过汇编作品本身,直接为提供读者原始文献。如果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则不存在版权问题。如果其中有版权保护期内的作品,首先必须得到版权人的许可并支付一定的报酬,然后才能根据许可协议使用作品;否则,将侵害版权人的利益引发版权纠纷。同时,我国著作权法虽然没有把数据库列入版权保护范围,但是国际有关版权法规定数据库看作汇编作品,这样的话,这两类数据库本身应该作为汇编作品而拥有版权。当然这需要我国法律尽快做出较明确的规定,以加快数据库的建设步伐。

1.3 虚拟馆藏的著作权问题

环境科学数字图书馆的目标之三是让本馆以外的网络信息资源成为本馆馆藏,为访问本馆的用户共享,这种资源就是数字图书馆的虚拟馆藏。虚拟馆藏是环境科学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必不可少的环节,主要是建立环境科学专业信息资源导航库,通过对网上各种信息进行搜集,对物理上分散的大量信息资源进行合理的重组,从逻辑上将有关信息联合起来,组成包括国内环境科学方面的产品、机构、专家导航库及国外相关网站及数据库的链接。

网络信息资源导航库的建设有两种方法:一是超文本链接方式,主要分为内链和外链两种,内链是指对其他网站主页的直接链接,一般不会侵犯著作权。外链是指绕过被链网站的主页直接链接其分页,故又称“深埋链接”。目前较为一致的观点认为:若以外链方式链接其它网站的主页,只要被链接的网站没有在主页上明示不准,就不应认为是侵权;但对于跳过主页直接将读者引导到某个分页的深层链接和采用加工手段将某一网页直接链接至自己主页的行为,若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属于侵权行为。但是,有一点应该指出的是,如果被链接的内容本身存在侵权行为,根据我国2000年12月21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链接者在确知或接到原链权人的警告的情况下,必须将所链接的内容及时移除掉以消除侵权后果,否则将连带承担侵权责任。二是虚拟资源下载。下载被公认为是明显的复制行为。如果仅为个人学习、欣赏而进行的下载属于合理使用,不会侵犯版权法;但若未经版权人同意私自提供对外服务,无论服务是否有偿,均触犯了版权法中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而商业目的的下载行为必须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在著作权人未声明不得下载时下载其作品,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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